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補,6,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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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李金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佩晨即李妍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參照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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