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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映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5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映萱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元,約定自108年12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1月21日止累計32,060元正未給付,其中31,282元為本金;
77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映萱於108年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108年02月11日起至111年0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1月21日止累計21,491元正未給付,其中21,255元為本金;
236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吳映萱於104年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4年04月28日起至111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1月21日止累計43,016元正未給付,其中41,629元為本金;
1,294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13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1,282元吳映萱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21,255元吳映萱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52%計算之利息00341,629元吳映萱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2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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