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李承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55,145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