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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何永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6,7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永春於民國91年06月14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通信貸款及信用卡,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976,714元整,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19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 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24,189元何永春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187,548元何永春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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