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32,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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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號
債 權 人 金門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水義
代 理 人 陳琼芬
債 務 人 洪嘉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14,725元,及其中(一)7,404,236元自民國110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9%計算之利息(二)1,210,489元自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詳如第三項所示。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之部分,本院觀債權人所提出與債務人於107年3月31日、108年5月2日所簽立之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釋明文件,僅於借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五條記載:「依貴公司規定計付」,並未具體載明貴公司(即債權人)之違約金規定內容究為何,則債務人要如何自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確認違約金之計算方式,顯有可議。

本院爰請債權人陳報此疑,而債權人嗣具狀表示其與債務人就違約金部分,無再額外簽訂文件,其乃係比照「農業發展基金各項專案貸款借據第五點」規定標準計收,並提出農業發展基金各項專案貸款借據、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貸款借款契約書等空白版本文件為佐,然本院觀債權人嗣提出之前開文件,既無與債務人簽立,則是否可憑此作為債務人當所確認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的約款,亦顯有疑義。

而按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簽立之定型化契約,關於違約金部分,既未有明確約定計算式,本院認即應解釋為乃屬不明,而債權人係不得以不明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即債務人)為權利主張,職是,本院爰予駁回債權人就違約金之請求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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