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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恒彰
郭雅惠
一、㈠債務人郭恒彰、郭雅惠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663,055元,及自民國9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46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㈡債務人郭恒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697,982元,及其中153,068元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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