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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號
債 權 人 金門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水義
代 理 人 陳琼芬
債 務 人 洪嘉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46,026元,及其中㈠24,500元自民國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收違約金,㈡121,526元自民國11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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