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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利建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65,44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68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利建昇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㈣釋明文件:凱基銀行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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