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家陸許,2,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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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月琴

代 理 人 孫月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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