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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越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6,791元,及其中㈠63,344元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263,447元自9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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