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1179,202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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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文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4,3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蕭文河於民國110年8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約定自110年8月3日起至117年8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9月19日止累計259,935元未給付,其中248,072元為本金、11,47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蕭文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60521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12年9月5日止累計4,453元未給付,其中3,085元為消費款、180元為利息、1,1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㈣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48,072元 蕭文河 自112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2 3,085元 蕭文河 自112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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