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催,4,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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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施常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1 胡 金 銀 111年8月18日 10萬元 未記載 WG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
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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