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1083,2024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債 權 人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
債 務 人 戴克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克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代墊付支出費用新臺幣102,581元及其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就代墊付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102,581元部分,僅提出自行記錄之支出明細,並未提出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債權人雖於112年11月9日再次陳報自行記錄之支出明細,惟並未提出相關費用單據等釋明文件,是債權人就上開代墊付支出費用及其利息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