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司促,394,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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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恩諾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336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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