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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葉瀚翔
張仁愛
一、債務人葉瀚翔及張仁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48,0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葉瀚翔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張仁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1筆,金額80萬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7筆,計364,832元。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葉瀚翔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48,03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張仁愛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12月21日、112年3月29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7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42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48,038元 葉瀚翔 張仁愛 自111年11月1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2.4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2.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48,038元 葉瀚翔 張仁愛 自111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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