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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趙翊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83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9,836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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