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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潘大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潘安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0號)之長男,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12年10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潘安祥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此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潘安祥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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