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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連江縣港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騰毅
相 對 人 李亦傑(原名李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亦傑(原名李文忠)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有關船舶「金輝」沉沒馬祖國內商港E1碼頭衍生之待執行處理費用及違規罰鍰清償1案,合計積欠本處新臺幣14,140,305元,因船東李亦傑(原名李文忠)失聯且多次變更戶籍地址、改名,為此請求貴院協助辦理公示送達程序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又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亦明文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行政機關,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如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情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是以聲請人向民事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法律規定不符,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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