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2,婚,9,2024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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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112年度婚字第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法442條第2項所明定;

復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明定。

另前開規定均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112年度婚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於主文所示之期限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庭法官 林敬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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