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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董勝利
被 告 楊忠掽 (年籍地址均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並特定被告身分及住居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特定被告身分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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