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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黃春能
被 告 蔡天全
訴訟代理人 蔡洪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占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因認尚有釐清事實之必要,而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另請兩造於文到10日內,補正以下內容:㈠原告部分:1.各筆金額所對應之繳費通知單及計算依據,並依請求之計算時點(112年5月31日)往前以「年」為單位計算出各年所得主張之金額(含各筆土地之土地申報地價、年息之依據,請依表格方式為之)?2.被告就所主張之各筆土地基地之位、工商繁榮程度、所占用情況(目前是否有人使用?)、現場照片、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被告所受利益?3.說明被告占用之源由及被告承租系爭土地後,遲至今日無法開發之理由?㈡被告部分:1.就所陳報之資料內,承租人「陳國堯」與本件關係為何?2.目前是否領取政府相關補助,若有,則請陳報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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