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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淑珍
周輝源
周輝根
楊岳勳(原名周輝國)
周惠英
周惠鳳
附帶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惠明
周莉萍
周孟潔(即周輝坤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雅萍(即周輝坤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8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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