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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賴錫湖
債 務 人 陳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0,9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2年5月30日核貸30萬元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10.22%機動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20條第1款);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
此據系爭信用貸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自112年6月至113年1月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㈢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2年7月5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2萬元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8.47%機動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還息,到期還本,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24條第1款);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9條)。
此據系爭帳戶動撥循環信用貸款之帳戶往來明細,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詎債務人自113年1月3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
㈥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20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㈦釋明文件:戶謄、金管會函文、線上契約*2、總約*2、利率表、往來明細*2。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80,988元 陳輝煌 自113年1月30日起 至113年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11.8 自113年3月1日起 至113年11月30日止 年息百分之14.16 自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8 2 20,000元 陳輝煌 自113年2月21日起 至113年3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10.05 自113年3月22日起 至113年12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12.06 自113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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