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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進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04,4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進丁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112年9月20日起至119年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29日止累計31,235元未給付,其中29,586元為本金、1,55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進丁於112年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112年9月14日起至119年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29日止累計51,648元未給付,其中48,953元為本金、2,102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進丁於112年5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112年5月2日起至119年5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29日止累計80,637元未給付,其中76,070元為本金、3,667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王進丁於111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118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29日止累計78,025元未給付,其中72,638元為本金、4,394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王進丁於110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110年1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29日止累計41,199元未給付,其中37,537元為本金、2,36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王進丁於110年10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110年10月7日起至117年10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29日止累計147,214元未給付,其中137,313元為本金、8,60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
㈦債務人王進丁於106年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40,000元,約定自106年5月24日起至113年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29日止累計74,506元未給付,其中69,381元為本金、3,83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利息。
㈧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㈨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9,586元 王進丁 自113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2 48,953元 王進丁 自113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3 76,070元 王進丁 自113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計算之利息 4 72,638元 王進丁 自113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5 37,537元 王進丁 自113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6 137,313元 王進丁 自113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7 69,381元 王進丁 自113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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