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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邱小捷
相 對 人 孫亜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邱小捷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孫亜華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卷審核無誤。
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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