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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晏儀
代 理 人 曾琴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祥萱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預納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經檢視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內容,其聲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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