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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先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塗銷並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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