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姚銀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25,8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姚銀萍於民國92年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9萬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萬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8月15日起至99年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13日止累計1,225,877元未給付,其中381,863元為本金、843,514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28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81,863元 姚銀萍 自113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