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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何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5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何建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39214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2日止累計13,595元未給付,其中10,652元為消費款、1,043元為利息、1,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0,652元 何建志 自113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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