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翁瑞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8,44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後於111年9月28日變更借款為400,000元,詳證據清單第1頁、第2頁),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8,4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㈢釋明文件: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線上專用)、查詢帳戶主檔資料、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