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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號
債 權 人 蔡志鑫
債 務 人 蔡福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福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人民幣26,000元再請求利息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第23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亦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聲請金額人民幣(下同)226,000元中之26,000元為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止之借款期間內,尚未給付之利息,是債權人就此利息26,000元再請求加付利息之聲請,依前開條文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㈡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按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就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㈢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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