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司聲,25,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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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邱小捷 


相  對  人  孫亜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邱小捷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孫亜華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卷審核無誤。

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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