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消債清,3,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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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佳凌


代 理 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7,095元,合計新臺幣8,095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係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商討解決方案。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呂佳凌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加計未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8,095元【計算式:(債權人總數10人+債務人總數1人)×郵務送達費43元×每人15次+聲請費1,000元=8,095元】;

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件:
⒈本件是否有先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請提出已經調解但無法協商之佐
證資料。
⒉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⒊請提出債務人任職之清潔公司於111年未能得標金門縣政府清潔標案之證明,以及債務人為何無法至其他事業單位任
職、求職之原因、證明。
⒋請提出債務人所有臺灣土地銀行綜合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或其他用作薪資收款用途之金融帳戶自更生開始時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⒍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
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⒎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08年4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
機構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⒏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
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
及自108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
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⒐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
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⒑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年4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08年4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
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僱主出具之薪資證明
,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
容、實際收入金額)。
⒒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
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
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⒓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⒔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
。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⒕提出受扶養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8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2年1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在學證明文件,
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
⒖提出受扶養人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08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2年1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所有扶養義務人
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
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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