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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理 由
-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請求為破產宣告,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
- 三、爰裁定如主文。
-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
-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號及交易市
- ㈢如為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其保管人、
-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
-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
-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
-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
-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
-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
-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
-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
-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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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洪振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請求為破產宣告,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鍾雅婷
附表:
編號 | 補正事項 |
1 | 聲請人應具體敘明其不能清償對全體債權人所負債務之事實。 |
2 | 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
3 | 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又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如為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
4 | 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債權人及各債權之內容,惟應依下列方式,提出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之證明(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
5 | 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
6 | 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
7 | 聲請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灣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以便確認聲請人之資產狀況。 |
8 | 聲請人名下有無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等證明。 |
9 | 聲請人名下有無保險契約? 應載明保險名稱、保險人名稱、保險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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