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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淞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訓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2738元(計算式:978.1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0元×權利範圍1/2=122萬27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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