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3,訴聲,2,202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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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請人翁志萍住金門縣○○鎮○村00號
張志福
兼上二人之
送達代收人蔡穎忻
相對人孫遠照
關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張梨香
附表:
編號
類別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
公告現值(元/㎡)
權利範圍

現值(元/㎡)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
613.93
18,500
1/14
81萬1,265元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
141.24
18,500
1/7
37萬3,277元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
180.58
18,500
1/7
編號⒊至⒎為一集村農舍建築(透天厝),其現值與鄰近透天厝建物實價登錄交易價額每坪24萬3,755元計算。總面積為169.35㎡(約51.22坪),以此計算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248萬5,131元【計算式:51.22坪/元×243,755元】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
522.36
18,500
48/1000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
53.10
18,500
1/1
建物
金門縣○○鎮○○段000○號
 總面積:169.35
一層:47.93
二層:47.93
三層:47.93
屋頂突出物:25.56

1/1
陽台:10.35
土地
金門縣○○鎮○○鄉○○○○段00000地號
000
0000
0/1
 合計:1,366萬9,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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