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請人翁志萍住金門縣○○鎮○村00號
張志福
兼上二人之
送達代收人蔡穎忻
相對人孫遠照
關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張梨香
附表:
編號 | 類別 |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 權利範圍 | 現值(元/㎡) |
⒈ | 土地 | 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 | 613.93 | 18,500 | 1/14 | 81萬1,265元 |
⒉ | 土地 | 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 | 141.24 | 18,500 | 1/7 | 37萬3,277元 |
⒊ | 土地 | 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 | 180.58 | 18,500 | 1/7 | 編號⒊至⒎為一集村農舍建築(透天厝),其現值與鄰近透天厝建物實價登錄交易價額每坪24萬3,755元計算。總面積為169.35㎡(約51.22坪),以此計算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248萬5,131元【計算式:51.22坪/元×243,755元】 |
⒋ | 土地 | 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 | 522.36 | 18,500 | 48/1000 | |
⒌ | 土地 | 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 | 53.10 | 18,500 | 1/1 | |
⒍ | 建物 | 金門縣○○鎮○○段000○號 | 總面積:169.35 一層:47.93 二層:47.93 三層:47.93 屋頂突出物:25.56 | 1/1 | ||
陽台:10.35 | ||||||
⒎ | 土地 | 金門縣○○鎮○○鄉○○○○段00000地號 | 000 | 0000 | 0/1 | |
合計:1,366萬9,6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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