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表明本件確切之訴訟標的(建物部分是否包含門牌號碼:臺北縣三重市○○里○○○街一00巷三五號七樓)。
補正建物門牌號碼:臺北縣三重市○○里○○○街一00巷三五號三樓及七樓建物課稅現值。
補正坐落金門縣金城鎮○○段四五三、四五四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英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靜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