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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04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所簽訂購買商品分期總額為93,636元,期數共36期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書,詎清償期限屆至未獲清償等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依據簽訂之約定條款第6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即買方)遲付分期款之總額逾分期付款總價1/5 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
依繳款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應於95年7 月15日清償第10期分期款,惟債務人自同年8 月7 日起始未償還分期款,準此,依兩造所簽訂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書暨約定條款,其債務應自上開期日起逾8 期以上者,始視為全部到期,揆諸前開規定,故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慶鴻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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