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95,補,23,200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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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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