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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3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之原本、正本關於債務人「王金溫籬」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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