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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癸○○
原 告 丑○○
訴訟代理人 壬○○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壬○○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卯○○
原 告 寅○○
兼上一人訴
訟 代理 人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銘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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