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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丑○○
甲○○
被 告 丙○○
庚○○
辛○○
癸○○○
己○○
乙○○
2號
壬○○○
社團法人金門縣金湖鎮西埔呂氏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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