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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張雅玲
債 務 人 林敬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9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敬偉於民國97年7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
㈡依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債權人得於相對日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該筆轉換信用貸款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 (第十八條)。
已得標會員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債權人,另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第十九條)。
㈢債務人於民國97年8月1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 (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民國97年8月18日得標;
又於民國97年8月21日參與標會組合 (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民國97年8月21日得標;
於民國97年8月21日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民國97年12月21日得標;
於民國97年8月21日參與標會組合 (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民國97年12月21日得標;
於民國97年8月25日參與標會組合 (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民國97年10月25日得標;
於民國97年8月25日參與標會組合 (2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民國97年10月25日得標;
另於民國97年11月5日再參與標會組合 (2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民國98年1月5日得標;
依約每期會錢應繳至各標會結束,惟自至民國98年1月18日起即未再繳款,債權人總計墊付新臺幣705,000元,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凡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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