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送達代收人 陳清富
債 務 人 陳啟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貳仟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租用第322467、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詎積欠電信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凡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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