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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示催告程序之聲請人若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釋明因背書轉讓取得證券上權利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之人。
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楊尚福」;
受款人欄記載「黃永信」,顯見本件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
二、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凡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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