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98,司拍,4,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憑證(如票據、借據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以釋明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凡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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