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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債 權 人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林萍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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