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債 權 人 延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森
債 務 人 陳宗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9年4月至8月間委託債權人代為就海鮮報關進口,債權人依約代為報關進口,惟債務人於收受貨物後,拒不給付代辦費用,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有728,250元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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