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04,城交簡,46,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城交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秀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撤緩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秀虎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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