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04,城簡,73,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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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城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齊松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45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齊松平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未經許可入境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齊松平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境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係危害我國對入出國管理及國家安全之維護,對國家法益業已形成相當程度之侵害,實應重斷之。

惟姑念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且於警詢中就犯罪情節大致供承不諱;

復衡以被告之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至公訴人認被告所為另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逃避檢查罪,惟該法條係規範「臺灣地區人民」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之情形,而本案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自無該法條之適用。

是以,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尚有誤會,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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